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 号)和《吉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 财教〔2022〕1196 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 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资格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督查处负责人为成员。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 工作的重大事项,批准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意见。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材料初审、协调款项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任主任,各教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科科长为成员,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五条 各教学院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以 下简称评审工作小组)评审工作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党总支副书记、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教学秘书、辅导员、专任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相关人员为成员,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6000元。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学年在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所有课程的初考成绩无不合格现象;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参评学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习年限要求:
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学生。
第九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习成绩要求
( 一)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前 20%(含2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专业前 20%,但达到专业前50%(含5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教学院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 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 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 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 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 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 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 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 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 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 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十一条 申请及评审程序:
(一)名额分配。每学年开学初,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级部门下拨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总名额,参考各教学院在校学生总人数,按比例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并发布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通知。
(二)学院宣讲。面向学生宣传讲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 细则,公布分配名额、校院两级监督电话等信息。
(三)学生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教学院提出 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
(四)学院初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 行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经学院评审工作小组研究,确定学院初评学生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 异议,将初评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五)学校审核。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教学院上报的初评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核、评审,经评审无异议后, 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情况及结果上报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并在校 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形成评审报告上报吉林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 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银行卡中,并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通过弄虚作假、提交不实材料等手段骗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撤销其国家励志奖学金荣誉称号,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 挪用或再分配,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春光华学院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长春光华学工字〔2020〕5号同时废止。
![]()



Copyright ©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长春光华学院 版权所有
热线电话:0431-81175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