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六部委《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名额由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资助中心)下达,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资格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有较突出表现;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习年限要求
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习成绩要求
(一)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前20%;
(二)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专业前20%,但均位于专业前50%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学校、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EI、ISTP、SSCI 、C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赢得荣誉。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除上述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9.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评选范围之内,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为主要参考依据。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校团委、督察处等部门(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批准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意见。
第八条 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组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评审组织、材料初审、协调款项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任主任,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党总支副书记为成员,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名单。
第十条 各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党总支副书记、辅导员、班导师组成的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和初评工作。
第十一条 全国资助中心下达当年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总名额及预算后,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核定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发布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通知。
第十二条 学院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核算工作,在学生个人申请的基础上,通过民主程序研究提出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结果,初评结果在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送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报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结果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报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结果进行评审,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人选建议名单和评审意见,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五条 评审领导小组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推荐人选建议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代表学校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报送全国资助中心。
第十六条 全国资助中心对学校上报材料审核批准后,学校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发放奖金和学校统一印制的获奖证明。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可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八条 通过弄虚作假、提交不实材料等手段骗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撤销其国家励志奖学金荣誉称号,追回获奖证明和奖金,并视情节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光华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