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 务,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 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学年奖学金评选范围为本校注册学籍并参 加正常学习活动满一学年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获得学生学年奖学金的学生,可与其他奖助学金兼得 。
第四条 转专业学生参评转出前一学年的学生学年奖学金,需在原专业参评。
第二章 评选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学年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评选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 督查处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评选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监督。
学校学生学年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主任由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负责评选工作具 体实施和组织协调等。
第六条 各教学院成立学生学年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评选工作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党总支副书记、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教学秘书、辅导员、专任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相关人员为成员,负责本学院的学生学年奖学金评选工作。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七条 学生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可申请参加学校学 生学年奖学金的评选: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完成参评学年内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所有课程;
(四)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 劳动,勤俭节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自觉培养综合素质和能力,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八条 参评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学生学年奖学金评选资格:
(一)参评学年在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所有课程的初考成绩有不合格现象的;
(二)学年累计事假超过48学时(含48学时)者,或病假超过总学时1/3者;
(三)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未获解除的;
(四)有不良诚信记录的;
(五)学校活动、班会或集体劳动无故缺勤三次以上者;
(六)其他不符合奖学金评定资格的。
第九条 学校学生学年奖学金包括校长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四个等级。在评选比率换算过程中保留小数点后两位,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
校长奖学金金额3000 元/人,评选比例为在校生人数的 2%;
一等奖学金金额2000 元/人,评选比例为在校生人数的5%;
二等奖学金金额1200 元/人,评选比例为在校生人数的 10%;
三等奖学金金额800 元/人,评选比例为在校生人数的 15%。
第十条 成绩测算及评选办法
(一)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各教学院教学秘书通过教务系统,以各年级、各专业为单位,按照初考成绩,将课程类目按平均学分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列,导出专业成绩排名表。 课程大类包括:公共基础课、公共选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基础选修课、专业课、专业选修课、专业方向课、集中实践教学环节(不含跨专业选修课)。
(二)校长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根据专业成绩排名表,由高到低评选,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三)平均学分成绩及排名出现并列情况,在符合相应评选条件的前提下,采取择优评选的原则。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生学年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安排在每学 年第一学期开学初进行。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十二条 学生学年奖学金评选程序:
(一)名额分配。学校学生学年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教学院符合条件的在校生人数,核算学生学年奖学金名额,下发评选通知。
(二)学院宣讲。面向学生宣传讲解学生学年奖学金评选办法及通知,公布分配名额、校院两级监督电话等信息。
(三)学院初评。教学院学生学年奖学金评选小组按年级、按专业、按比例分配校长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评选名额,对学生评选条件和学习成绩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在教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报学校学生学年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学校审核。学校学生学年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教学院报送的初评结果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经学校学生学年奖学金 评选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将学生学年奖学金评选材料交至财务处。
(五)资金发放。学生学年奖学金当年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本人银行卡内。
第十三条 申诉及处理程序:
(一)对学生学年奖学金申报资格审核或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教学院公示期内向教学院提出书面申诉。教学院学生学年奖学金评选小组应在接到申诉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做出书面答复。
(二)学生对成绩有异议,可在教学院公示期内向教务处提出查询成绩书面申诉,教务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教学院。
(三)学生如对教学院和教务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答复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学年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学年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调查结论通知本人。
(四)在上述规定日期后提出的申诉,教学院和学校不予受理 。
第十四条 在学生学年奖学金评选后尚未发放前,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有违纪者,取消其享受学生学年奖学金资格,并给予相应处分;在学生学年奖学金发放后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享受学生学年奖学金资格,追回证书和奖金,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长春光华学院学生学年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长春光华校字〔2021〕90号) 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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