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财教〔2021〕310 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 的通知》(财教〔2024〕181 号)和《吉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 〔2022〕1196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 办 法 。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日制 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资格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 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 处、教务处、财务处、督查处负责人为成员。评审领导小组全 面领导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批准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意见。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材料初审、协调款项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 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任主任,各教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科科长为成员,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助学金评审意见。
第五条 各教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小组)评审工作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党总支副书记、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教学秘书、辅导员、专任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相关人员为成员,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 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学校依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校本专科生家庭经济困难 认定情况,将国家助学金划分为3档: 一档每生每年4800 元; 二档每生每年3700元;三档每生每年2600元。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参评学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习年限要求:
我校一年级以上(含一年级)的在校学生。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十条 申请及评审程序:
(一)名额分配。每学年开学初,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级部门下拨我校国家助学金总名额,参考各教学院在校学生总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人数,按比例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并发布国家助学金评审通知。
(二)学院宣讲。面向学生宣传讲解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 公布分配名额、校院两级监督电话等信息。
(三)学生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 生)向所在教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 。
(四)学院初评。辅导员组织召开班级民主评议会,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受助名 单及资助档次,并在班级内公示1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报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初审。经学院评审工作小组研究,确定学院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将初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学校审核。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教学院上报的 初审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核、评审,经评审无异议后, 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情况及结果上报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并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形成政策落实情况报告上报吉林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至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三条 各教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国家助学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国家助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
(三)已办理休学、保留学籍和退学手续的。
第十五条 对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的,各教学院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变化情况递补受助对象,递补需满足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七条 通过弄虚作假、提交不实材料等手段骗取国家助学金的,追回国家助学金,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再分配,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春光华学院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长春光华学工字〔2022〕1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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