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总额由吉林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确定的总人数(不含退役士兵学生)进行分配。学校按照吉林省财政厅、教育厅当年下拨总额,将国家助学金划分为以下三个档次评审发放:
一档每人每学年4400元,二档每人每学年3300元,三档每人每学年22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资格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参评资格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参评学年休学或保留学籍累计超过6个月的;
(三)受到学校纪律处分且在影响期内的。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校团委、督察处等部门(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批准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意见。
第八条 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组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评审组织、材料初审、协调款项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任主任,各教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党总支副书记为成员,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助学金评审名单。
第十条 各教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党总支副书记、辅导员、班导师组成的学院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申报和初评工作。
第十一条 吉林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当年我校国家助学金总名额及预算后,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教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核定各教学院国家助学金名额,发布国家助学金评审通知。
第十二条 学院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在学生个人申请和平时了解掌握情况的基础上,通过民主程序研究提出学院国家助学金初评结果,将初评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初评结果在班级公示1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教学院报送的国家助学金初评结果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对各教学院报送的国家助学金初评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国家助学金推荐人选建议名单和评审意见,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五条 评审领导小组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推荐人选建议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代表学校提出国家助学金评审意见,报送吉林省学生资助中心。
第十六条 吉林省学生资助中心对学校上报材料审核批准后,学校向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发放款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八条 通过弄虚作假、提交不实材料等手段骗取国家助学金的,追回国家助学金,并视情节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光华学院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