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吉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教联〔2020〕8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在籍且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对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造成影响的学生。
第四条 认定原则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
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 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相互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 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财务处、督查处负责人,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科科长为成员,全面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教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组)。由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教师 代表、学生代表等相关人员为成员,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认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 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其中普通学生占比不少于学生代表的50%,评议小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按照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公布认定标准、认定流程及成员名单,并在班级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备案。评议小组成员每学年调整一次。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档次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及残疾人(残疾军人)子女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及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设置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 难三档。
( 一)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1)父母均亡故或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2)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
(3)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4)家庭无收入(指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的重病户家庭的学生(重病户是指学生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按医保规定解释执行 ) ;
(6)持《城乡低保证》或《特困职工救助证》家庭的学生;
(7)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并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8)父母双方残疾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9)家庭成员遭遇意外伤害或突发重大疾病使家庭经济陷入困境的学生;
(10)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11)特困救助供养家庭学生。
(二)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1)父母一方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单亲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有两个以上子女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
(4)父母均失业无固定工作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的学生;
(6)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慢性疾病,医疗费用开支较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1)家庭收入低,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2)家庭为纯农户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指农村除农业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家庭)。
第十条 认定评议小组经过民主评议认定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购买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二)购买或长期租用价格昂贵的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 的 ;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经常出入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消费场所的;
(六)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经商、投资股票或基金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七)经常有吸烟、酗酒行为的;
(八)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一)学院宣讲。面向学生宣传讲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通知,公布校院两级监督电话等信息。
(二)个人申请。学生根据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自愿向所在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申请,并按时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三)班级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长依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特殊群体信息或经相关部门核实的信息基础上,结合家庭走访(访谈)、个人谈话、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学生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通过召开专题班会、民主投票等方式推选出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按照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公布认定标准、认定流程及成员名单,并在班级范围内公示1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备案。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和档次,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 平、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以及影响其家庭经 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初步确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1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评议过程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学院认定。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 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申诉,学院认定工作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学院认定工作组将认定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五)学校审核。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复核和汇总各教学院认定结果,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学生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各教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对全校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基本情况的总体把握,认定结果作为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各类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和学院认定工作组通 过电话和实地走访等方式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核实。如有弄虚作假、提交不实材料等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将取消该学生的资助资格,追回资助资金,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春光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实施办法(修订)》长春光华学工字〔202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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