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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光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2023-04-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和《关于印发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教联〔2020〕8 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在籍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的总体把握,认定结果作为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各类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在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杜绝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学校认定工作制度和程序,确保认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四维一体”的认定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民主评议、学院审核复议和学校审核评定相结合的认定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领导、监督和审核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和审核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由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班导师等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八条 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由辅导员、班导师及学生代表共同组成,负责对班级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评议意见。认定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由班级民主推荐产生,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按班级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其中普通同学占比不少于学生代表的5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后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管理、资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建立问责机制,确保认定工作真实有效。

第十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申请资助的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告知学校其本人的家庭经济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将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真正发挥资助工作的育人作用。在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的同时,更要关注他们的成长,要掌握和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状况,引导他们直面困难,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和档次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家庭经济情况已经对学生的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造成影响的在籍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档。

(一)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1)父母均亡故或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2)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3)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4)家庭无收入(指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的重病户家庭的学生(重病户是指学生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按医保规定解释执行);

6)持《城乡低保证》或《特困职工救助证》家庭的学生;

7)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并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8)父母双方残疾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9)家庭成员遭遇意外伤害或突发重大疾病使家庭经济陷入困境的学生;

10)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11)特困救助供养家庭学生。

(二)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1)父母一方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单亲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由两个以上子女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父母均失业无固定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的学生;

6)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慢性疾病,医疗费用开支较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1)家庭收入低,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2)家庭为纯农户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指农村除农业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家庭)。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者;

  (三)购买或使用与自己的经济条件不相称的高档消费品;

  (四)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经商、投资股票或基金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五)经常上网且沉迷于网络游戏者;

  (六)经常有吸烟、酗酒行为者;

  (七)因各种原因休学及自费出国者;

  (八)拒绝参加学校勤工助学活动及义务劳动者;

  (九)弄虚作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提前告知。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每学年结束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

第十六条 个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

第十七条 学校认定。学校认定时除参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或经相关部门核实的材料外,另以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相关因素综合认定,并在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的前提下,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认定档次。

在新学年开学时,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结合学生家庭人均收入状况和日常消费行为进行班级民主评议,初步确定班级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将结果在班级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在确保学生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公示1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学生若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班级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复议。

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和审核复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审核复议通过后以学院为单位在适当范围以适当方式(在确保学生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师生若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出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准。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和汇总各学院学生名单,抽查各学院评定程序,将汇总后的全校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评定,并将审核评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在确保学生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师生若有异议,可拨打举报电话向学校纪检部门进行举报,举报后3个工作日内将予以答复。公示无异议后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学生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院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各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纳入本院年度工作计划,整体安排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学生在校期间其家庭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存档备查。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生享有的权利;

(二)享有参加勤工助学和申请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的权利。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履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生履行的义务;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四)正确使用受助资金,不出现高消费现象;

   (五)端正学习态度,努力学习;

   (六)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义务劳动;

   (七)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应及时向学校汇报,主动辞去受助资格;

   (八)按要求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管理办法》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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