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贫困家庭学生克服生活困难,培养学生自立自 强精神,有效提高学生整体素质,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 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能力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增强学生劳动意识、开展劳动教育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 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在校学生。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内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财务处、督查处负责人成员。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统筹协调工作,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
第七条 设岗单位或部门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 支持和保障,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勤俭节约,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自觉培养综合素质和能力,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八条 勤工助学设岗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勤工助学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二)临时勤工助学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工作目标相对明确、工作任务相对单一,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的工作岗位,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立。
第九条 勤工助学设岗原则
(一)勤工助学采取先设岗、后聘用,设岗单位或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岗位需求,以合理性、必要性为原则进行岗位设置。
(二)勤工助学岗位以教学助理岗位、科研助理岗位、管理助理岗位和公共服务岗位等为主。涉密工作不宜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三)勤工助学不能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学生应在课余时间从事勤工助学工作,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32小时。
(四)设岗单位或部门应优先考虑聘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条 勤工助学设岗程序
(一)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由各单位、各部门提出岗位需求,由学校统一审批。各教学院须经院长审批同意;其他单位、部门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
(二)固定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以学期为周期,在每学期初统一进行申请审批。
(三)临时勤工助学岗位一般应提前一周提出申请,待工作任务结束后,临时岗位自动取消。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设岗要求
(一)设岗单位或部门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
(二)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三)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 已批准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或部门,需在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下一年度勤工助学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如发现勤工助学岗位存在下列问题的,岗位予以撤销:
(一)虚报工作时间或虚列工作内容的;
(二)未设立指导教师的,或虽设立指导教师,但未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有效教育管理的;
(三)设岗单位或部门超范围安排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章 招聘与录用
第十四条 招聘与录用程序
(一)发布招聘。勤工助学一般采取公开招聘方式,每学期开学初,设岗单位或部门提交的设岗申请审批通过后, 学校统一发布招聘公告。
(二)面试选拔。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根据需求自愿报名申请,由学校对报名学生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反馈设岗单位或部门,由设岗单位或部门通知应聘学生组织面 试选拔。
( 三 ) 报到上岗。面试通过者在设岗单位或部门提出的规定时间内报到上岗,并签订协议。设岗单位或部门须将录用学生名单、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及签订的协议报学校审核 备案 。
第十五条 为保证学生的正常学习时间,每名学生同期只能在一个固定勤工助学岗位参加勤工助学。
第十六条 申请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能胜任工作,服从用人单位管理;
(六)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工 作。
(七)生活俭朴,无奢侈浪费现象。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期间,如无重大失职行为,设岗单位或部门中途不解聘,用工期满且完成岗位交替后自行解除聘任。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学生有权辞去勤工助学工作,但必须提前15 日向设岗单位或部门和资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辞去工作,在辞工后的5个工作日内离岗。
第十九条 学生上岗前,设岗单位或部门应对其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学生上岗后,应遵守设岗单位或部门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活动终止: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停发补助。
(一)设岗单位或部门提出责任心不强者或不遵守岗位要求者;
(二)因特殊原因或身体不健康,不适合继续勤工助学活动者;
(三)在勤工助学期间受到纪律处分者;
(四)日常生活铺张浪费者,经常有吸烟、酗酒行为者;
(五)出勤时间、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六)不服从指导教师教育管理的;
(七)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二十一条 因终止或辞职而空出的勤工助学岗位,需重新招聘,按照招聘与录用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
第六章 酬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等费用。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生骨干的工作行为、学生社团、志愿服务等正常活动和训练不属于勤工助学工作,不允许此类行为和活动以勤工助学的方式获得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每小时12元,每月最高劳动报酬不超过400元。具体由设岗单位或部门根据岗位的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工作量拟定。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酬金按月发放,设岗单位或部门根据勤工助学学生工作完成情况核算劳动报酬,完成学校财务审批流程后,由财务处统一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春光华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长春光华学工字〔2017〕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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