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工助学工作是学校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是实施人才培养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校勤工助学工作,深化其内涵,转变传统资助机制,扩大学生在实际岗位中的工作机会,增强学生的工作责任意识和就业观念,加速大学生个体社会化进程,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1.学院在教学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广泛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2.在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情况下在社会广泛联系勤工助学岗位,如各种大型活动的志愿者,各种展会的志愿者。
3.积极为学生联系家教工作。
4.在学校的大型活动,如新生入学时,毕业生离校时在相关的服务行业设岗。
5.组织部分学生参加有报酬的社会实践活动,取得一定的经济报酬。
6.在夜晚执勤巡逻的工作上给部分学生设立岗位。
7.学校各种教学设备的搬迁为学生提供有偿的岗位。
二、勤工助学活动的内容及付酬原则
1.在校内行政、教辅、后勤等部门参加助学、助管、劳动等;
2.由学校组织指导的学生自我服务性质的校内勤工助学经营实体活动;
3.学生勤工助学劳动的报酬,视劳动强度、技术要求和完成的数量和质量等情况确定,原则上比照学校同类人员劳动标准从优支付,以充分体现资助的原则。固定岗位劳动报酬标准为每小时不低于12元,但为了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三、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
1.学生本人及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的全部或部分学习、生活费用。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志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3.奋发向上、努力学习、学有余力,原则上各门课程成绩在及格以上;
4.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四、聘用程序
1.校内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于每年三月份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经与有关部门审核后向学生公布。
2.学生根据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结合本人实际,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向用人部门推荐。
3.各聘用部门对所推荐的人选进行考核后,确定聘用人员,填写《勤工助学聘用表》,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4.本着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
5.勤工助学岗位每学年招聘一次,对应聘者在同一岗位可连聘两次,原则上一人不得兼职两个岗位。
6.对不胜任工作或学习成绩下降等表现不良者,随时予以解聘。
五、组织管理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统一管理,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协助管理,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学院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勤工助学服务组织。
六、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