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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光华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11-01

关于印发《长春光华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长春光华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光华学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长春光华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完善学校“素质培根、思想铸魂、专业启智、文化润心”育人体系,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满一学年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结果作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不包括学生学年奖学金)评优选先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条 各教学院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教学院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教学院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

第二章  测评原则与内容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非毕业学年在6月份对上一学年进行综合素质测评;毕业学年在5月份进行最后一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转专业学生转到新专业后的第一次综合素质测评在原专业进行。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学生德智体美劳进行全面考核。所有测评依据必须真实有效、测评过程必须留痕备查、测评结果必须公开公示。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数由加分项和减分项组成。加分项主要包括政治素养、品德风范、敬学守序、科研能力、岗位履职、能力拓展、劳动实践及志愿服务、荣誉表彰8个方面,总分为100分每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超过100分按100分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领导和组织。

第九条 各教学院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团总支书记、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构成,负责本教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 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负责人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议小组,组长由班长担任,成员由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构成,负责本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报教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复核审批后,在班级、教学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参评学生有权对其他同学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进行监督。参评学生对于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有意见或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可以向教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教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应对其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反馈。如修正综合素质测评结果,需再次进行公示。

第四章 测评细则

第十三条 政治素养(10分)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践行者,努力成为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3.具备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意识,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

第十四条 品德风范(10分)

1.结合养成教育加强良好习惯的养成,尊师爱校、待人有礼、诚实守信、言行一致、举止得体,积极践行奉献精神,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热爱劳动等。

2.积极参加各种校内外文化活动,自觉抵制低级、庸俗、不健康的文化侵蚀,具有积极、阳光的正面心态。

3.遵守校园规范及有关制度,积极维护公共空间秩序及网络生态,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拒绝参与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活动。

4.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乱扔、乱倒、乱张贴,爱护环境,发扬艰苦奋斗作风,勤俭节约,不浪费水电和粮食。

5.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不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和私自拆装宿舍设备。

第十五条 敬学守序(10分)

1.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提高自主学习能力,养成严谨求实、刻苦钻研的学习习惯,勇于探索,积极实践。

2.自觉遵守教学秩序,课上专注于学习,严格做到不迟到、早退、旷课、替课等

3.遵守考试纪律,杜绝违纪、舞弊等不良行为

4.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恪守学术诚信。

5.积极利用图书馆资源,拓宽视野,丰富知识。

第十六条 科研能力10分)

本项加分上限为10分,可累加。所有成果须以“长春光华学院”作为署名单位。出版学术专著、获得专利及软件著作权须与本专业相关;论文须为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且收录在知网、维普、万方之一,否则不予计分。

1.国内核心期刊、国际会议论文,学生第一作者加10分。

2.国内一般期刊、国内会议论文,学生第一作者加6分。

3.出版学术专著,学生第一作者加10分。

4获得发明专利,学生第一发明人加10分;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学生第一设计人加4分;获得软件著作权,学生第一著作权人加2分。

第十七条 岗位履职(5分)

本项加分上限为5分,兼任多项职务者,以最高分计,不累加。校、院团学组织、学生社团、助理团成员,由所在单位或部门考量其履职情况,出具相应加分建议及证明;班级团支部、班委会成员,由辅导员认定。

1.校级团学组织正职加5分,院级团学组织正职加4分。

2.校级团学组织副职加4分,院级团学组织副职、助理

团正职、班级团支书、班长加3分。

3.校级学生组织部门负责人加3分,院级学生组织部门

负责人、助理团副职、社团正职加2分。

4.校、院团学组织、助理团工作人员、其他班委成员、公寓楼层长、寝室长等加1分。

第十八条 能力拓展(30分)

本项加分包括思想政治教育专项活动(赛事)获奖、学科竞赛、体育竞赛、集体活动及其他加分,上限为30分。学科竞赛、体育竞赛项目参照学校当年下发的《长春光华学院大学生竞赛参赛目录》定级,不在目录中的竞赛项目不予赋分。

1.思想政治教育专项活动(赛事)获奖加分

同一活动(赛事)获奖取得不同名次,不累计加分,取最高名次加分;不同活动(赛事)取得名次,可累计加分;集体活动(赛事)1/2计分。

1)国家级活动(赛事),、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加10、9、8、7分;

2)省级活动(赛事),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加8、7、6、5分;

3)市级活动(赛事),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加6、5、4、3分;

4)校级活动(赛事),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加4、3、2、1分。

5)国家、地方行政部门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专项活动(赛事)正常加分,国家、地方行政部门下属单位或社会团体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专项活动(赛事)按下一等级分数加分。

2.学科竞赛加分

学科竞赛等级参照《长春光华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奖励与管理办法》加分。同一竞赛获不同奖项,不累计加分,取最高奖项加分;不同竞赛获奖,可累计加分;集体项目按1/2加分。

1)A级学科竞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加10、9、8、7分;

2)B级学科竞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加8、7、6、5分;

3)C级学科竞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加6、5、4、3分;

4)D级学科竞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加4、3、2、1分;

3.体育竞赛加分

体育竞赛参照《长春光华学院大学生体育竞赛奖励与管理办法》加分;同一竞赛取得不同名次,不累计加分,取最高名次加分;不同竞赛取得名次,可累计加分;集体竞赛1/2计分。

1)A级体育竞赛,前三名分别加10、9、8分,4至8名加7分;

2)B级体育竞赛,前三名分别加8、7、6分,4至8名加5分;

3)C级体育竞赛,前三名分别加6、5、4分,4至8名加3分;

4)D级体育竞赛,前三名分别加4、3、2分,4至8名加1分;

5)正式体育竞赛中,破A级竞赛记录加15分,破B级竞赛记录加12分,破C级竞赛记录加9分,破D级竞赛记录加6分;

4.集体活动加分

参加校、院、班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每次加1分,上限为5,由教学院自行认定

5.其他加分

其他包括网络文章新媒体作品、工作案例实践成果转化、语言能力提升与其他特长展示等方面获奖情况,根据本教学院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进行认定和加分。

第十九条 劳动实践及志愿服务(10分)

本项加分上限为10分,可累加。校、院组织的劳动实践及志愿服务活动由组织单位出具证明;个人参加的劳动实践及志愿服务活动由学生本人提供佐证,辅导员认定。

1.参加校、院组织的劳动实践活动,每次加1分。

2.参加赛会服务、社区服务、公益劳动等志愿服务活动,每次加1分。

3.参加暑期三下乡、返家乡等社会实践活动,每次加1分。

4.参加地方行政部门政务实践,每次加1分。

第二十条 荣誉表彰15分)

本项加分上限为15分,同一荣誉获不同表彰,不累加;不同荣誉表彰,可累加;集体荣誉,按1/2计分。

1.由国家、地方行政部门及学校颁发的荣誉,国家级加15分、省级加10分、市级加6分、校级加3分。

2.国家、地方行政部门下属单位或社会团体颁发的荣誉,按下一等级分数赋分。

3.奖、助学金等已受到经济或物质鼓励的,不予以加分。

第二十一条 减分项

各项减分可累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值减完为止。减分规则如下: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当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减至0分。

2.课堂及晚自习无故迟到、早退,每次减1分;旷课、替课,每次减2分。

3.无故不参加校、院、年级、班级组织的会议或活动等,每次减1分。

4.寝室卫生检查不合格,成员每人每次减1分;无故寝室晚归,每次减1分;无故夜不归寝,每次减3分。

5.其他违反学校管理规定但未构成纪律处分,每次减1分。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过程中发现参评者有弄虚作假等不当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其当学年参评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直至违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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