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春光华学院学生违纪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长春光华学院学生违纪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版)》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光华学院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长春光华学院学生违纪管理规定
(2024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违纪者,参照本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处分与过错相适应的原则,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教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书面报学工处备案。
第七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期限从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二)纠集校外人员违纪者;
(三)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四)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造成调查困难者;
(五)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六)两次及以上违纪者;
(七)同时有几种违纪行为者;
(八)因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者;
(九)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者,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认错态度较好者;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在处分期限内,学生不得参加评奖、评优、评先等;
(二)造成经济损失者,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三)学位的授予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限应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曾经两次违纪受到处分,第三次违纪应当处分的,视为屡次违纪,在这三次处分(含第三次)中有一次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第三次违纪直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类别和处分级别
第十二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行政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下列政治纪律之一,造成不良影响但情节较轻者,视其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影响较坏、造成一定后果且情节严重者,视其悔改表现,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泄露国家秘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煽动或参与罢课、阻塞交通、冲击党政机关及其他要害部门等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的活动;
(四)组织、领导、参与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出版非法刊物等非法活动;
(五)设立非法网站、广播;
(六)收藏、传播反动书刊、音像制品及其他反动宣传品;
(七)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传单、标语、大小字报或通过其他方式散布反动性言论,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行。
第十四条 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肇事、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者,除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费用外,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破坏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群架(指一方有两人及以上参与,下同)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肇事并动手打人者,视情节按打人情形加重处分。
(二)策划、怂恿他人打架
1.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策划、怂恿他人打架,虽自己未动手但已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策划、怂恿他人打架,并动手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打人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已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经鉴定,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经鉴定,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经鉴定,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打群架动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挑起事端,促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7.先动手打人、闯入他人公寓或教室打人、动手殴打无辜者的,按上述打人情形加重处分;
8.侮辱、殴打教职工者,造成损害的,除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费用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做伪证
1.故意为他人做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打架者做伪证或故意掩盖事实,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3.要求他人作伪证者,在原犯错误应受处分等级上加重一级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持械
1.在争吵或斗殴中亮出凶器未使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经鉴定,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经鉴定,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经鉴定,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校外肇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恶劣者,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追回非法占有、占用的财物和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窃作案、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价值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500元及以上1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价值1500元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偷窃、毁坏孤本、珍本、善本、珍贵原版、外文图书或其它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五)对于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比照偷窃情形从重加重处理。
第十七条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或销赃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购买赃物价值500元以下(不含5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购买赃物价值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购买赃物价值1000元以上(含1000元),1500元以下(不含1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购买赃物价值1500元以上(含1500元),2000元以下(含2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购买赃物价值2000元以上(含2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他人窝赃或销赃者,分别按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七)限期退回赃物,逾期不交者,加重处分。
第十八条 对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或他人财物上乱画乱刻未构成破坏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500元及以上1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价值1500元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挪用、损坏或偷窃消防设备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妨害消防安全管理,无故使用或故意损坏消防设施者,或堆放物品侵占消防通道经教育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毁坏文物古迹、古木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以任何形式(包括网络)组织赌博、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没收相关设备器具,并给予下列处分:
(一)初次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再次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赌博引发的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条 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和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播放或观看淫秽录像、光碟,浏览淫秽网站或翻看淫秽书刊,没收相关物品,并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含学生公寓)播放或观看淫秽录像、光碟,浏览淫秽网站或翻看淫秽书刊,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和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吸食毒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擅自出租、出借学生寝室、床位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擅自留宿非本寝室成员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留宿于异性寝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将钥匙借给或配备给非寝室人员使用或私自调换寝室门锁造成救险困难,并造成财产损失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违规用电或使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电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在学生公寓楼内焚烧物品或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秩序,夜间过度游戏、大声喧哗、高声播放音响设备以及其他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未经批准,晚归寝、夜不归寝,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翻越校园、宿舍外围墙、栅栏,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三次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在寝室内吸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三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登录非法网站,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利用网络、手机等媒介传播非法信息,或出租、出借、出售个人信息、个人银行账号(银行卡)、支付账户(二维码),或贩卖流量卡、电话等,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搭建服务器、提供网络信息服务,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泄露、传播、篡改、毁损学校尚未公开或涉密的资料、数据和图片等信息的,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移动通信设备、网络设施,干扰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或提供有关工具、制作方法、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帮助等,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视情节和损失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擅自以学校或校属单位名义运营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或者通过新媒体平台发布、传播未经核实的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其他违反网络信息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遵守校园控烟工作管理办法的,经劝阻无效且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对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屡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酒后滋事者,按所犯校规加重一级处分;
(三)以各种方式调戏、侮辱、严重骚扰他人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活动和行为,影响恶劣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扰乱学校公共秩序,影响环境与卫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参与开展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或集会、沙龙、俱乐部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校执行公务者,给予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公共场所或集体活动场所起哄闹事、扰乱秩序、打砸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因某种行为造成其他同学围观、起哄等不良影响者,或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恶意拨打紧急电话或学校应急值班电话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教学楼、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或乱扔废弃脏物等,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破坏环境卫生,损坏校园环卫、绿化、供水供电、网络通信等公用设施,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无故旷课(包括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实践、毕业设计、早操、军训、晚自习及规定参加的活动、会议等按实际学时计算旷课时数)、请假逾期不归或擅自离校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11-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50学时(含50学时)以上者,按退学处理;
(六)旷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军训、劳动实践、社会实践、教育实习、专业实习等每天按五学时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有考试(考查)作弊行为(包括违反考场规定)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从监考人员调动;
2.闭卷考试开始后,仍将书本、复习资料和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等禁止携带物品带入座位;
3.拒绝向监考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4.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进、出考场;
5.交卷后不及时离开考场和考区,且不听从监、巡考人员劝告;
6.在考试过程中旁窥、接耳说话、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或有意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
7.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擅自带出考场;
9.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不听劝阻;
10.用规定以外的笔、纸作答,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学号,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处分:
1.向他人索要答案,抄袭他人答卷;
2.未经监考许可传接物品,有意将自己的试卷让他人抄袭;
3.闭卷考试中翻看书籍、笔记和资料等,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籍、笔记或有关考试的资料(包括交换的双方);
4.携带无线耳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5.查看手机等具有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6.交卷后,有意在考场逗留,向他人说题;
7.参与团伙作弊;
8.第二次违反考场纪律;
9.考试结束后,考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由他人检举揭发或阅卷中发现作弊嫌疑并经查实;
10.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11.相邻考生出现雷同卷。
(三)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请他人代考;
2.冒名代替他人考试;
3.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4.利用无线耳机等通讯工具收发信号与外界联系;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或互相传递、交换试卷;
6.组织团伙作弊;
7.已构成考试作弊,拒不服从监考人员处理,继续纠缠、谩骂;
8.为考前获取考题和更改考试成绩,行贿相关教师;
9.冲击考场秩序、扰乱考场纪律;
10.利用手机与外界联系进行抄袭;
11.其他作弊行为,影响特别严重。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以下学术道德规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实习报告、毕业设计(论文)资料;将他人研究成果改头换面据为己有;在公开发表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在未参与创作的作品中署名、偷换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变造专家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材料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采取不正当途径更改个人课程或成绩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或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除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外,给予相应处分:
1.故意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伪造学生证、借书证等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变造、冒领、冒用、冒名办理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擅自以学校或校属单位、学生组织等名义,组织、参加活动,发布公告、新闻,或者作出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相应处分:
1.伪造家长、他人签名蒙骗学校或老师,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并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私刻、伪造公章,涂改、伪造成绩单,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荣誉证书、证明、毕业证、学位证、水平测试证书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造谣、诬陷、侮辱、谩骂、诽谤、威吓他人或发布、传播有损学校声誉的不实言论,尚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学校有关选举、推荐规定或程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因评奖、评优、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无理取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弄虚作假,骗取奖、助学金和临时困难补助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有以下替课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替课双方同等处理):
1.发布或提供代课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代替他人上课或让他人代替自己上课,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三次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有偿提供代课信息或代课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私自查阅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盗用、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二)违反教学、实验、实习、实训等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对集体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三)擅自组织群体活动,或在组织群体活动中因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事故者,给予组织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四)从窗口、走廊向下扔明火、酒瓶、砖块、纸屑、泼水或其他物品等,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涉嫌违法者移送至司法机关处理;
(十五)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或破坏事故现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导致事故发生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六)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七)违反交通安全有关规定,无证驾驶、违章驾驶、驾驶无牌无照机动车、电动车乱停乱放或不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等,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八)不遵守国家和学校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制定的统一管理规定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九)投放有毒、有害物质,蓄意伤害他人身体或危害公共安全者,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在校园内擅自摆摊经商或以各种形式推销商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没收商品;
(二十一)在校园内饲养、携带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条 本规定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但有必要给予处分者,可参照本规定中的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决定建议以及相关材料的整理由各教学院或教务处提出违纪事实及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负责下达处分决定。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等教学管理规定者,由教务处或各教学院提出违纪事实及处理意见;学生在集体宿舍违规违纪者,由公寓管理科或各教学院提出违纪事实及处理意见;学生违反国家和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者,由保卫处或各教学院清查事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擅自撤销任何违纪学生的处分,也不得擅自销毁、涂改或从违纪学生本人档案中撤出有关材料,违者将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必须有证据,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检讨书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教学院及有关部门的相关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三十四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教学院或相关部门提出书面建议,连同原始材料,提交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五条 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教学院或相关部门提出书面建议,连同原始材料,提交学生工作处,由分管校领导召集专题会议,听取学院、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意见,审查违纪事实、证据、程序、依据等,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将处分决定书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处有权直接提出处分建议或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提出处分建议的单位需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学生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八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两份),拒绝签字者,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者,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者,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三十九条 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文件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长春光华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吉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二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辅导员组织班级考察并提出考察意见,经学院同意,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后,解除处分。
第四十三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立功或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处分(处分期不能少于原处分期的一半);表现不好者,可延长处分期,但处分期累计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四十四条 提前解除处分的,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辅导员组织班级考察并提出考察意见,学院提出解除学生处分的书面报告,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按期解除处分的,到期自动解除处分;延长处分期的按原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休学的,处分期顺延。
第四十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限之内再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应当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办理并记录在案,并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承担相关责任;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和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工作处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春光华学院学生违纪管理规定》(长春光华校字〔2017〕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