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光华学院学生学年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经学校研究决定对《长春光华学院学生学年奖学金评定办法(第三次修订版)》进行修订。
第二条 学年奖学金评定范围为本校注册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满一学年(两学期)的本科、专科学生。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校学年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教务处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各教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考务科科长等担任。学年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是学生学年奖学金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相关管理条例,领导和监督评审工作。
第四条 各教学院成立教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制定本教学院实施细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由院长任组长,主要成员由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教学副院长、系主任、教学秘书、辅导员等组成。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定条件及办法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年奖学金,包括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其中,一等奖学金金额2000元/人,评定比例为学生人数的5%;二等奖学金金额1200元/人,评定比例为学生人数的10%;三等奖学金金额800元/人,评定比例为学生人数的15%。
第六条 评定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三)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完成参评学年内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含考试课、考查课、体育课。下同),并一次性通过。
(四)参评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1.考试或考查课有不及格者。
2.学年累计事假超过48学时(含48学时)者,或病假超过总学时1/3者。
3.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或受到处分一年后未撤销者(纪律处分、撤销处分以学校正式文件为准)。
4.留级、降级、退学、试读和休学期间的学生。
5.其他不符合奖学金评定资格的。
第七条 评定办法
(一) 严格遵守评定比例,在名额换算过程中从小数点后第二位数字采取四舍五入法。
(二)学生综合成绩测算办法
各年级各专业以学年为单位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为学生一学年(两学期)期末考试课、考查课、体育课成绩的“平均学分绩”,有关成绩由教务处提供。一、二、三等奖学金按综合“平均学分绩”由高到低评定。
(三)根据各年级各专业学生的综合成绩测评结果,在符合相应奖励条件的前提下,采取择优评定的原则。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年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各教学院按规定时间将评审结果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九条 评定步骤及批准权限
(一)宣讲:面向学生宣传讲解学年奖学金评定条件、比例、方法。
(二)初审与公示:教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按年级、按专业、按比例分配一、二、三等奖学金评定指标,对学生表现和成绩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教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复审与公示:学生工作处对学院报送的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批准:对公示后的复审结果报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同意,通过后报党政联席会终审,终审无异议将学年奖学金评定材料交至财务处。
(五)发放:学生学年奖学金按学年一次性发放,发放至获奖学生本人银行卡内。
第十条 申诉及处理程序
(一)对奖学金初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教学院公示期内向所在教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申诉,教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二)学生对成绩有异议,可在教学院公示期内向教务处提出查询成绩书面申诉,教务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教学院。
(三)学生对教学院处理结果、成绩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内向学生申述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诉,学生申述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建议,报学校学年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批准后,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教学院,此处理结果为最终处理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长春光华学院学生学年奖学金评定办法(第三次修订版)》学工字﹝2020﹞第3号文件废止。
附件:长春光华学院学年奖学金评定流程图
长春光华学院
二0二一年九月六日
附件:
长春光华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