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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光华学院学生单项奖学金评审办法(2025年修订版)

2025-07-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以下简称学 )

第三条 获得学生单项奖学金的学生,可与学校其他奖助学金兼得。

第四条 转专业学生参评转出前一学年的学生单项奖学金,需在原专业参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单项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团委、教务处、财务处、督查处 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评审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监督。

学校学生单项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团委,主任由团委书记兼任,负责评审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组 织协调等。

第五条  各教学院成立学生单项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评选工作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党总支副书记、教学副院长任副组 长,教学秘书、辅导员、专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相关人员为成员,负责本学院的学生单项奖学金评选工作。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六条 学生单项奖学金包括“学业进步奖学金”“学生工作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美德风范奖学金”四类奖 项,各类奖项可兼得。

第七条 学业进步奖学金

( )参评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锐意进取。

2.大三、大四年级学生可参评。满足学年学习成绩在专业内的排名比率较上一学年提升30%及以上。学习成绩排名按学 校学生学年奖学金成绩排名的核算标准及结果执行。

3.各专业按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提升比率由高到低排序,优先评选提升比率高的学生。计算比率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

(二)评选比例及奖励形式

1.各教学院按参评年级学生总人数的3%评选获奖人员。若最后一名出现多人并列(比率相同)且总人数超出限制名额, 则由学院学生单项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结合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评选。

2.奖励标准为800元/人,颁发荣誉证书。

(三)比率计算方式

1.成绩提升比率=上一学年专业排名比率-本学年专业排名比率。

2.上一学年专业排名比率=上一学年专业排名÷上一学年专业总人数×100%。

3. 本学年专业排名比率=本学年专业排名÷本学年专业总人数×100%。

第八条 学生工作奖学金

( )参评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工作认真负责,履职成效显著,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2.大二及以上年级学生可参评。参评学年在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所有课程的初考成绩无不合格现象,同时满足学习成 绩排名为本专业前30%。

3.担任校院各级学生组织骨干、学生助理团成员、班级班委等且连续工作满一年。

(二)评选比例及奖励形式

1.各教学院按参评年级学生总人数的3%评选获奖人员。

2.奖励标准为800元/人,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条 社会实践奖学金

( )参评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积极投身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积极,作风踏实。

2.大二及以上年级学生可参评。参评学年在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所有课程的初考成绩无不合格现象,原则上需满足学 习成绩排名为本专业前50%。

3.在社会调研、实习实践、志愿服务活动等方面成果显著, 展现良好综合素质与社会适应能力。

(二)评选比例及奖励形式

1.各教学院按参评年级学生总人数的3%评选获奖人员。

2.奖励标准为500元/人,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 美德风范奖学金

(一)参评条件

政治立场坚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无私奉献、孝老爱亲等方面事 迹突出,品德高尚,行为示范,获得师生广泛认可和高度社会评价。

(二)评选比例及奖励形式

1.各教学院根据学生具体事迹的典型性、影响力及实际情况,不限固定名额,由评审委员会依据事迹材料从严遴选、择 优评定。

2.奖励标准为2000元/人,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参评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学生单项奖学金评选资格:

(一)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未获解除的;

(二)有不良诚信记录的;

(三)其他不符合学生单项奖学金评定资格的。

第四章 评审及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安排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进行,与学生学年奖学金评选同时进行。评 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一)名额分配。学校学生单项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教学院符合条件的在校生人数,核算学生单项奖学金 名额,下发评选通知。

(二)学院宣讲。面向学生宣传讲解学生单项奖学金评审办法及通知,公布分配名额、校院两级监督电话等信息。


(三)个人申请。学生个人向所在学院学生单项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学院初评。教学院学生单项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对学生申请材料、评选条件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在教学院范围内 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报学校学生单项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学校审核。学校学生单项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教学院报送的初评结果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在全校范围 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经学校学生单项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将学生单项奖 学金评审材料交至财务处。

(六)资金发放。学生单项奖学金当年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本人银行卡内。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程序:

(一)对学生单项奖学金申报资格审核或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教学院公示期内向教学院提出书面申诉。教学院学生 单项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应在接到申诉后的2 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做出书面答复。

(二)学生如对教学院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学院答复 2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单项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 室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单项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调查结论通知 本人。

(三)在上述规定日期后提出的申诉,学院和学校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在学生单项奖学金评选后尚未发放前,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有违纪者,取消其享受学生单项奖学金资 格,并给予相应处分;在学生单项奖学金发放后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享受学生单项奖学金资格,追回证书和奖金, 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  本办法由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春光华学院学生单项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长春光华校字〔2021) 96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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