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和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推动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通过选树和表彰优秀学生典型,充分发挥优秀学生的示范引领作用,积极营造创先争优、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原则上光华教育基金奖(学生)申报对象为我校在籍的大三年级本科生及大二年级专科生。评奖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选。
(一)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二)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三)有必修课程不及格的。
(四)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五)学校或学院(系)规定的其他不具备申报资格的。
第三条 评选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优中选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光华教育基金奖(学生)评选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工作处处长、党委宣传部部长、校团委书记、校友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处副处长、教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等担任。学校光华教育基金奖(学生)评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学校光华教育基金奖(学生)评选领导小组是光华教育基金奖(学生)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相关管理条例,领导和监督评选工作。
第五条 教学院成立光华教育基金奖(学生)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组织开展评选工作。教学院光华教育基金奖(学生)评选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教学副院长担任,主要成员原则上应包括团总支书记、辅导员、教务秘书、专任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六条 面向全体在校学生(不含当年毕业生),奖励学生10人,奖金每人5000元。
第七条 光华教育基金奖(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四个自信”,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二)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积极进取、刻苦学习,具有良好的学风,学习成绩优良,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四)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关心集体,自觉培养综合素质和能力,有良好的行为习惯,遵守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秩序,受到群众公认和好评。
第八条 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至少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刻苦学习、努力钻研,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所学专业领域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或以第一或第二完成人身份取得国家发明专利;积极参加科研实践活动,在省级以上科技创新类大赛中获得奖励;创作有代表性的创意设计作品,获得一定成绩并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原则上要求在校期间专业成绩排名前5%,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学校学年一等奖学金2次以上(含2次)。
(二)作风正派、忠诚求实、思想积极向上,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志愿服务活动,有身正为范、助人为乐的典型事迹并在一定范围内产生影响;在学校、学院学生工作中,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行为影响力,公认的学生带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综合素质过硬,原则上要求在校期间专业成绩排名前30%。
(三)自立自强、逆境成才,面对困难能表现出坚忍不拔的毅力,生活朴素、经济独立、心态乐观,并在学业、社会工作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是全校学生中自立自强的先进典型;心怀感恩、乐于奉献、能够主动帮助其他有困难的同学,是值得全体同学学习的模范榜样。原则上要求在校期间专业成绩排名前50%。
(四)具有优良的道德素质和个人品质,具有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在热心助人、见义勇为、诚实守信、孝老爱亲等方面表现突出并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赞誉;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进行保护或设法援救,使之免遭或减轻危害;处置突发事故的危急关头,舍己救人,事迹突出,有重要贡献的学生。原则上要求在校期间专业成绩排名前50%。
(五)除以上条件外,在其他方面事迹突出而获得重大奖励或表彰的个人,也可参与评选。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光华教育基金奖(学生)评选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选时间:光华教育基金奖(学生)每年6月份评选一次。
(二)学院宣讲:面向学生宣传讲解光华教育基金奖(学生)评选条件、方法。
(三)学生申请:具备评选条件的学生个人向所在教学院光华教育基金奖(学生)评选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学院推荐:教学院光华教育基金奖(学生)评选领导小组对申请人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认真组织开展评选推荐工作,择优推荐1-2人,推荐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光华教育基金奖(学生)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学校选拔:学校光华教育基金奖(学生)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教学院上报的推荐结果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召开评选会。最终评选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六)奖金发放:光华教育基金奖(学生)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发放给学生本人。
(七)获奖者入选大学生先进事迹宣讲团,举办颁奖典礼、个人事迹巡回宣讲会等活动,发挥榜样示范作用。
第十条 申诉及处理程序
(一)对光华教育基金奖(学生)申报资格审核或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应在教学院公示期间内向教学院提出书面申诉。教学院光华教育基金奖(学生)评选领导小组应在接到申诉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做出书面答复。
(二)学生如对教学院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教学院答复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光华教育基金奖(学生)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光华教育基金奖(学生)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的2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并提出处理建议,经学校光华教育基金奖(学生)评选领导小组批准后,将处理结果通知本人。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三)在上述规定日期后提出的申诉,教学院和学校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经批准已获奖的学生,如发现在评奖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现象者,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证书和奖金,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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