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表彰和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校应届毕业生,充分发挥榜样人物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长成才观念和就业择业观念,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符合条件的我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二、比例设置
“长春光华学院优秀毕业生”称号的评选比例应不超过当年全日制毕业生总数的4%,名额由各教学院按比例分配,采取去尾法。
三、申请条件
(一)参与评选的应届毕业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自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品德优秀,遵纪守法,举止文明,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诚信意识较强,学术道德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3.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异;在校期间曾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学金两次;参评时无挂科且入学以来总成绩专业排名前40%;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为优秀(不含专科);
4.热爱集体,乐于为师生服务,有较高的群众威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学生活动,具有较强的实践和创新能力。
(二)参与评选“长春光华学院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应届毕业生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二:
1.具有顽强的毅力和拼搏精神,维护和遵守社会公德,在励志成才方面事迹突出者;
2.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对学校正面形象宣传作出重大贡献者;
3.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进入专业前20%行列,在校学习期间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学金三次,能够帮助和带动身边同学共同学习进步,在学风建设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学习能力方面表现突出者;
4.积极参加国家级、省级学科竞赛,并获得二等奖两项及以上;
5.积极参加教师科研项目并取得一定的学术成果,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获得国家专利者;
6.秉承“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积极参加扶贫助困、疫情防控社区服务等各类志愿活动,在志愿服务方面表现突出者;
7.积极参加文化、艺术类活动,在文化、艺术方面表现突出或在省市级以上活动及比赛中获奖者;
8.积极参加各类体育活动,在体育运动方面表现突出或在省市级以上体育赛事中获奖者;
9.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在课外实践活动方面表现突出,或在市级以上各类学生课外活动、学术活动、科技作品竞赛、十佳大学生评选中获奖或取得荣誉称号者;
10.在校期间曾服兵役且在部队和学校均获个人荣誉一次以上者;
11.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具有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自愿赴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等基层和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就业者;
12.考取国内、外知名院校硕士研究生者,或考取国家公务员者。
四、组织领导
学生工作处成立评审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各教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评审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副院长、教学副院长、系主任、辅导员等,根据本办法制定教学院评审细则并开展初评工作。
五、评选流程
1.学生申请。学生本人向所在教学院优秀毕业生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长春光华学院优秀毕业生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教学院初评、报送。教学院优秀毕业生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初评,经教学院专项评审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推荐名单,教学院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3.学生工作处审核、公示。学生工作处对各教学院报送名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校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确定优秀毕业生人选。
4.学生申诉。在公示期内,学生个人或集体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教学院提出书面申诉,所在教学院在接受申诉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学生个人或集体对本教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长春光华学院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工作处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复查结果通知学生本人或所在教学院,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办公室:行政楼303。申诉信箱:ccghxgcz@163.com。申诉电话:0431-81175388。
5.表彰及存档。学生工作处对确定的优秀毕业生颁发“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并将相关材料存档。
六、取消荣誉称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长春光华学院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评选资格。获得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学生,将撤销其获得的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追回荣誉证书,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1.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存在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的;
2.评审后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的;
3.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不良诚信记录的;
4.不能获得学位或不能按期毕业的。
七、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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