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考取硕士研究生工作,扶持学生考研深造,建立健全有效管理激励机制,推动专业建设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机构。学校成立考研工作领导小组,例会研究推进全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研工作。
1.学校考研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主管教学副校长、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图书馆馆长、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处长、各教学单位院长(部主任)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秘书由教务处负责考研管理工作的科长担任。
2.各教学单位考研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教学单位院长(部主任)担任,成员由教学副院长(副主任、主任助理)、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系主任担任;领导小组名单报学校考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校考研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负责对学生考研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2.负责考研形势分析与考研工作总结。
3.组织考研工作的考核与评比工作。
4.发布与传达考研信息。
5.负责学生的整体组织管理,定期召开考试动员会、专题教育会,加强诚信考试教育、安全文明教育、考风考纪教育,营造积极和谐的考试氛围。
6.负责落实落细疫情防控措施,将疫情给考生带来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
7.听取各教学单位意见建议,掌握考研学生录取情况,协助教学单位解决学生报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8.负责梳理考研学生事迹并及时进行宣传,充分发挥榜样学生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
9.为学生提供优良的学习环境,创造条件为学生考研学习提供便利,提供考研阅览室和自习室,营造良好的复习氛围。
10.负责审核学生考取国(境)外正规全日制高校硕士研究生的真实性,向学校考研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学生考研相关材料。材料真实性的鉴别方式可通过(包含但不限于)国内各高校研究生院/部/处网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https://jsj.moe.gov.cn/)查询。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考研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考研工作目标和工作方案。
2.定期召开学生考研工作专题会议,通过宣传动员,提高广大学生对考研工作的认识。
3.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对学生平时学习的组织、管理等工作。实时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加强对考研学生的教育引导,及时解决学生考研过程中出现的生活、心理问题。
4.协助学校完成考研辅导班的报名与组织工作。
5.负责考研学生缓修、缓考等审核与申报工作。
6.负责组织、协调考研报名与考试工作。
7.负责考研录取情况的统计与上报工作。
8.组织考研咨询活动与经验交流会。
9.负责教学院考研工作的统计分析与总结。
第五条 负责通识教育课程院部工作职责
马克思主义学院、公共外语教研部、基础教研部负责设计考研辅导班课程、选聘主讲教师工作;制定教学质量监控实施办法,完善任课教师的考核与评价体系;发布、宣传相关考研信息;统计、分析考研成绩。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六条 凡是在校期间考取国内、国(境)外正规全日制高校的硕士研究生者(未超过修业年限)均颁发“光华优秀学生”荣誉证书。
第七条 考取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双一流”建设学科、软科(ARWU)世界一流学科排名200强高校的,按3000元/生奖励;考取国内“双一流”高校其他学科,软科(ARWU)世界一流学科排名500强高校的,按2000元/生奖励;考取国内、国(境)外一般高校的学生,按1500元/生奖励。
第八条 有学生考取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双一流”建设学科、软科(ARWU)世界一流学科排名200强高校的教学院,按800元/生奖励;考取国内“双一流”高校其他学科,软科(ARWU)世界一流学科排名500强高校的教学院,按500元/生奖励;考取国内、国(境)外一般高校的教学院,按400元/生奖励。
第九条 公共课教学单位按80元/生奖励,负责考研工作动员、管理、保障、服务等部门按30元/生奖励。
第十条 有考取5名及以上国内、国(境)外高校硕士研究生的教学院按照录取率(录取人数/应届毕业生总数;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评选先进单位:第一名奖励8000元,第二名奖励5000元,第三名奖励4000元。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一条 考研学生的奖励名单和相关考研佐证材料由各教学院考研工作领导小组核实、汇总后报学校考研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二条 各教学院,公共课教学单位和负责考研工作动员、管理、保障、服务等部门的奖励名单,由学校考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汇总后报学校考研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三条 审核通过后的奖励名单,报送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在校内公示三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学校考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作、发放“光华优秀学生”荣誉证书,财务处按照本办法标准发放奖金。
第十五条 每年6月25日之前教学单位、考研有关部门上报考研工作总结及下一年的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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