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违纪处分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长春光华学院学生违纪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版)》文件要求,现就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
2025年5月20日—2025年5月29日。
二、申请对象
在校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满6个月的;受留校察看处分满12个月的(期限从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三、申请条件
(一)在处分期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并积极改正,有明显进步且无违纪行为,且已满处分期限的;
(二)在处分期有立功或显著进步表现者,并且证明材料充分、真实的,可提前解除处分(处分期不能少于原处分期的一半)。
四、工作程序
(一)本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教学院递交申请书及《长春光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附件1)。
(二)班级考察。由辅导员组织学生所在班级进行考察并提出考察意见。
(三)学院审批。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教学院违纪处分解除领导小组,召开专项会议并给出意见,提前解除处分的需提出书面报告。
(四)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对各教学院上报的违纪处分解除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
(五)送达解除文件。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学校出具书面违纪处分解除决定文件,由教学院送达学生本人。
五、材料报送
(一)《申请审批表》纸质版一份,申请人、辅导员、党总支副书记、院长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二)《长春光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汇总表》(附件2)纸质版一份,教学院违纪处分解除领导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电子版一份。
(三)提前解除处分的书面报告,党总支副书记、院长签字。没有提前解除的则无需提供。
请各教学院于2025年5月30日前将电子版及纸质版材料报送至学生工作处学生管理科;联系人:张浩,内线电话:81603。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校规校纪学习。要以此为契机,加强学生对学校校规校纪的学习,强化警示教育,提高学生的自律意识。
(二)全面排查违纪学生。要对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进行全面的清查,详细掌握学生违纪处分的等级和处分时间,特别是毕业年级学生,要有针对性的组织好教育和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的申请审批工作。
(三)严格过程审批管理。各教学院为违纪处分解除材料审核的直接负责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做好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相关材料审核工作。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和审核不严格的教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视情节按学校相关规定严肃追责处理。
附件:1.长春光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审批表
2.长春光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汇总表
学生工作处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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