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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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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休学手续办理

2022-06-01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在一学期内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学生怀孕、生育,学校认为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生活者;

    (四)应征入伍者;

    (五)自费留学者;

    (六)创业者;

    (七)其他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学生申请休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休学申请书,说明理由;

    (二)因病休学的应出具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书;

    (三)出国留学的应出具出国证明;

    (四)应征入伍的应出具部队政治部门的证明和入伍通知书;

    (五)其他相关材料。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创业的学生,学业年限不得超过两年。因病休学的学生,需连续病休,必须办理续休手续,续休手续同休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休学学生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二)学生因病休学期间应回家休养,养病期间医疗费用按校医院规定执行;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不能获得奖学金,不能享受贷学金,发生伤害等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五)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来校上课,自行来校上课所取得的成绩一律无效。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持休学证明书和相应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学。

    对复学的学生,学院及有关部门应全面复查,如发现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取消复学资格。

    (二)因病休学者,须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书,经校医院或经学校指定医院体检复查合格,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三)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父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写实性表现证明材料。

    (四)批准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若下一年级原专业停办,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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