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级心理委员作为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基础力量,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特别是在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加强班级心理委员的选拔、培训工作,促进这支队伍的发展,进一步规范班级心理委员的工作职责和考评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总则
1. 班级心理委员是高校心理健康教育队伍的重要成员,是学校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工作的基层力量,是班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领导者和引导者,是高校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的重要参与者。
2. 班级心理委员的选任须经过个人自愿申请,班级民主推荐,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认定,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培训、考核后,方可正式任职。任职后,每学年要接受不定期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3. 原则上每一个自然班级设两名心理委员,男女各一名。为保证对业务的熟悉和工作的连续性,班级心理委员一经选定,原则任职至毕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须经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和校心理中心协商批准。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 能够完成学校的基本学习要求,具有较好的学习能力。
2. 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热爱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3. 具有乐观、稳重、热情的性格品质,心理健康状况良好。
4. 具有敏锐的洞察力,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5. 人际关系和谐,乐于助人,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6.待人真诚,尊重他人,善于倾听。
7. 愿意学习心理学相关知识和规范,愿意参加相关培训和活动。
8. 能够服从组织要求,遵循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保密原则。
第三条 班级心理委员的产生办法
班级心理委员的选任须经过个人自愿,班级推荐,学院认定,中心培训考核的程序产生。
1. 个人自愿:欲担任这一职务的学生首先须自愿报名。要具备一种主动性,有主动探寻自我、认识自我、帮助同学的愿望。
2. 班级推荐:对于自愿报名的学生,要经过班级民主推荐。要让班级同学选择自己能够信任,且符合条件的学生。
3. 学院认定: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要根据班级推荐的结果和心理委员的基本条件进一步认定,确保班级推荐的学生符合心理委员基本要求。
4. 中心培训考核: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选定的心理委员要进行业务培训。最后经考核合格后,由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颁发“班级心理委员”上岗证书,方可正式上岗。
第四条 班级心理委员工作职责
1. 按要求参加心理委员培训及各项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2. 通过多种途径(如班会、电影赏析、团体活动等)向同学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介绍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基本工作及服务。
3. 敏锐观察并及时记录本班同学的心理动态和心理需求。不夸大、不引申,记录内容客观真实,谨慎保管,严加保密。
4. 对存在一般心理问题的同学,在自身能力范围内,给予必要的帮助和辅导,如倾听、陪伴、安抚等。
5. 对于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的同学或心理危机突发事件,心理委员要及时向院心理辅导员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
6. 班级心理委员每月按时向院心理辅导员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提交“班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登记表”。
7. 协助老师做好重点关注学生的后期监督、帮助和辅导工作,并及时向院心理辅导员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反馈情况。
8.协助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做好新生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和心理档案建立的工作。
9. 协助院心理辅导员开展各项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工作。
10. 完成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老师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班级心理委员管理办法
1. 心理委员服从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和学校心理中心的双重领导。
2.心理委员作为班委会成员,享受其他班级干部的同等待遇。
3.每学期末对班级心理委员的德、能、勤、纪四方面进行考评,填写班级心理委员考核评价表。结合心理委员自评、班级两名干部和三名群众共同评价、学院心理辅导员评价以及学校心理健康中心老师评价的结果,选出优秀班级心理委员,并进行表彰奖励。
4.对于不能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工作失误;违背工作原则,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心理委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撤销职务等不同程度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