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奖励在我校教育事业上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充分调动大学生努力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完成学业,特设立“光华教育基金奖”。
一、评选领导小组
为保证“光华教育基金奖(学生)”的评选工作顺利开展,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使此项奖励真正达到鼓励先进、奖优促学的目的,学生工作处成立“光华教育基金奖(学生)”评选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光华教育基金奖(学生)”的评选工作。
组长:张柏发
副组长:郑向光 李洪雨
组员:韩景东 秦成伟 李继红 梁兵 张烨 赵丹 孙强
张贺朗 戚旭娣
二、奖励分配
“光华教育基金奖”面向全校学生评选,学生指全体在校学生(不含当年毕业学生),奖励学生人数10人,奖金5000元/人,每个学院限报2-3人。
三、评审条件
“光华教育基金奖(学生)”要求参评学生品学兼优、诚实守信、关心同学、热爱集体,有较高的群众威信,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此项奖励。
(一)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学生;
(二)荣获市级以上各类学生课外活动;学术活动;科技作品竞赛;艺术、体育竞赛等奖励;
(三)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
(四)公开出版学术专著;
(五)获得科技专利;
(六)荣获校级“十佳大学生”、“十佳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七)在校学习期间三年连续获得学校奖学金。
四、评审办法
(一)申报
具备奖励条件的学生个人向所在学院申报(此项奖励原则上不可重复申报)。
(二)审核
根据奖励条件,所在学院对申报奖励的学生个人的获奖资格进行初步审核。
(三)评选
所在学院初审合格后,由学生本人所在集体(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学生参加)民主评选产生。
(四)公示
各院须将此项奖励的初评结果向全校学生张榜公示3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学生个人或集体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诉,所在学院在接受申诉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学生个人或集体对本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工作处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复查结果通知学生本人或所在学院。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五)报批
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所在学院按规定时间向学生工作处报送初评结果,填写“光华教育基金奖推荐表(见附件1)”,学生工作处再报送评选领导小组进行最后评审。
附件1:光华教育基金奖推荐表
长春光华学院学生工作处
2016年5月23日
附件1:
2016年度光华教育基金奖推荐表(学生)
学院:专业:班级:学号: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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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政治面貌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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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迹材料(500字) |
签名: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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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评选 条件 |
(填写符合本通知中评选条件的第几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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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部门) 推荐 意见 |
负责人(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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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奖 评选领导小组意见 |
盖章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两份,校人事处存档一份,学生档案中存档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