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长春光华学院学生工作处

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政策规章

首页> 政策规章> 奖励办法> 正文

长春光华学院 “光华教育基金奖(学生)”评选细则

2022-06-01

    为奖励在我校教育事业上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充分调动大学生努力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完成学业,特设立“光华教育基金奖”。

一、评选领导小组

为保证“光华教育基金奖(学生)”的评选工作顺利开展,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使此项奖励真正达到鼓励先进、奖优促学的目的,学生工作处成立“光华教育基金奖(学生)”评选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光华教育基金奖(学生)”的评选工作。

组长:张柏发

副组长:郑向光  李洪雨

组员:韩景东  秦成伟  李继红  梁兵  张烨  赵丹  孙强

张贺朗  戚旭娣

二、奖励分配

“光华教育基金奖”面向全校学生评选,学生指全体在校学生(不含当年毕业学生),奖励学生人数10人,奖金5000/人,每个学院限报2-3人。

三、评审条件

“光华教育基金奖(学生)”要求参评学生品学兼优、诚实守信、关心同学、热爱集体,有较高的群众威信,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此项奖励。

(一)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学生;

(二)荣获市级以上各类学生课外活动;学术活动;科技作品竞赛;艺术、体育竞赛等奖励;

(三)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

(四)公开出版学术专著;

(五)获得科技专利;

(六)荣获校级“十佳大学生”、“十佳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七)在校学习期间三年连续获得学校奖学金。

四、评审办法

(一)申报

具备奖励条件的学生个人向所在学院申报(此项奖励原则上不可重复申报)。

(二)审核

根据奖励条件,所在学院对申报奖励的学生个人的获奖资格进行初步审核。

(三)评选

所在学院初审合格后,由学生本人所在集体(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学生参加)民主评选产生。

(四)公示

各院须将此项奖励的初评结果向全校学生张榜公示3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学生个人或集体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诉,所在学院在接受申诉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学生个人或集体对本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工作处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复查结果通知学生本人或所在学院。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五)报批

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所在学院按规定时间向学生工作处报送初评结果,填写“光华教育基金奖推荐表(见附件1)”,学生工作处再报送评选领导小组进行最后评审。

 

附件1:光华教育基金奖推荐表

 

 

长春光华学院学生工作处

2016523

 

 

 

 

附件1:

2016年度光华教育基金奖推荐表(学生)

 

学院:专业:班级:学号: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民族


政治面貌


职务



事迹材料(500字)

 

 

 

 

 

 

 

 

 

 

 

 

签名:年    月    日

符合评选  条件

(填写符合本通知中评选条件的第几条)

单位

(部门)

推荐

意见

 

  

 负责人(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基金奖

评选领导小组意见

 

 

盖章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两份,校人事处存档一份,学生档案中存档一份。


f_pic4.png

学生工作处官方微信平台新.jpg

微信二维码
扫一扫,了解更多校园咨询

Copyright ©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长春光华学院 版权所有 吉ICP备05002036号